王宇律师亲办案例
学生团体保险中的询问与告知
来源:王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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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6年8月31日, A大学(投保人)与Y保险公司(被告,保险人)签订学生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份,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即包括X(原告,A大学学生)。在内的7000余名在校学生,保险期限一年,保费为每人30元,投保险种包括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在内的三个险种,其中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为60000元。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范围为保单生效30天后,被保险人因病住院所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该保险合同于同年9月1日零时起生效。   Y保险公司的投保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保险条款中也规定,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条款还规定,因未告知的既往症,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A大学与Y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Y保险公司未要求学校为参保学生进行保前体检,没有通过投保人向每名参保的被保险人提供书面合同条款说明的资料及询问其健康状况的询问单,也未要求A大学向保险公司提供的参加保险学生名单中设置每名学生包括既往病史在内的健康告知状况明细。   A大学在投保人声明栏盖章,并向Y保险公司出具一份声明,称其已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注明,告知声明书中填“√”,即作为投保人“是”的答复,但该告知声明书的“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及“其他告知事项”的每一询问事项后的方框中均为空白,Y保险公司并未就告知栏中的事项对A大学提出一一询问。   同年10月13日,X因“突发头痛伴呕吐7小时”住院,经诊断为左小脑动静脉畸形,X既往3年前有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史。X经住院治疗,做了左小脑动静脉畸形切除手术,住院期间支付的医疗费合计36719.9元。根据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核定出医疗费有效金额为27668.86元。X向Y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遭拒绝,X遂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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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宇
  • 执业律所:
    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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